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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7〕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 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 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 知》(晋办发〔2017〕41号)等精神,现就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 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
    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 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对维修改造任务大、一次性 整体移交困难的,可分步实施,先移交抄表、收费、日常运营管理等 事项,待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完成后再移交资产。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分离移交范围 
    省、市、县属国有企业以及驻晋中央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 区“三供一业”。 
    政策性破产、关闭撤销的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的职工家属 区“三供一业”。 
    国有供能企业和承担接收任务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也应进行剥离,实行独立核算。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接收 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 设备设施的现状,按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分离移交资产、费用、人员安置)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1.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县应出台“三供一业”设施设备移交条件和具体维修改造标准。移交条件和维修改造标准要按照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经济合算,能够基本实现正常运维,与当地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防止条件过严、标准过高、不切实际,要保证辖区内所有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 交条件和维修改造标准的统一。 
    2.接收单位的确定。接收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协调落实接收单位。为防止出现接收单位取得分离移交费用后“弃管”等行为, 优先移交给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无专业化国有接收单位的,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接收,由接收部门或机构将有关业务委托专 业化企业运营管理。
    3.对基本符合移交条件的“三供一业”应一次性整体接收,由接收单位负责全面运维管理,移交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设立过渡期。过渡期间由接收单位负 责收取相关费用,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运维管理和维修改造, 移交企业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二)探索物业管理移交途经。根据国有企业特点,拓展移交方式。原国有企业的物业公司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原有物业 管理职能的招投标,但移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物业管理补贴。积极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区域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移交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对接,对住宅的产权进行明确。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办理相关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完善住房租赁合同, 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见太原市31、95号关于维修基金的移交。
    参考太原及国家的具体规定
    1、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并房改委字(2000)5号
    2、太原市1995年4号文件
    3、关于太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21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四)职工安置。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本着工作需要、能移交则移交、优先安置现有从业人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内容。不能移交的“三供一业”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劳务派遣人员等非移交企业的职工由移交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移交程序
    (一)移交企业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移交申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于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移交申 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移交“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情况、日常运维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从业人员人数、涉及居民住户数量、收费标准等。 
    (二)接收地人民政府明确接收牵头部门、工作联系人,与移交 企业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进行工作对接。 
    (三)以接收单位为主,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对需维修改造的提出改造方案,与移交企业进行协商,确定 改造方案。 
    (四)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组织实施。移交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三供一业”移交涉及家属区的名称和区位资产状况、设施设备状况、人员、维修改造费用负担、技术资料等。其中,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可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 
    五、财务处理 
    (一)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 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移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点击链接) 
    六、资产审核移交
    (一)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当地政府先行接收,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依法转让,也可依法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股份,实行混合 所有制。 
    (二)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七、保障措施 
    分离移交费用以移交企业承担为主,政府给予补助。费用项 目具体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 和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费用测算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当地政府 有关部门出台的建设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测算。分离移交费用的 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确定。双方在移交方案及费 用审核方面分歧较大的,由移交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核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和“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改造移交。
    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有关财政 补助资金标准、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另行制定;无主 管单位的省级已破产、关闭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 移交工作,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接收方案;尚未纳入国资统 一监管的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及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托管单位负责;市、县属国 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明 确财政补助标准。 
    对后续运营费用较大、接收地政府负担较重的,可按照国办发 〔2016〕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移交企业给予补助(含从业 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用等)的项目为实际移交的项目;补助标准最高 不得超过移交前上一年度按同口径计算的企业实际补贴额;补助 方式为现金,现金支付有困难的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补助可一次 性支付,也可根据移交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次予以支付。 见[2005]62号第七条(点击链接)也可按本文件操作需认真研判。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驻晋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领导 
    (一)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我省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 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通力协作,共同推动。领导小组下设山西省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 
    1. 省国资委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 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成立专项工作 小组,实施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制度。 
    2.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负责制定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 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补助资金的 安排、拨付和管理工作。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各设区市做好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接收工作。 
    4.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三供一业”收费等价格监管工作。 
    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移交企业做好职工安置、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6.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 
    7. 省考核办会同省国资委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 业”分离移交工作纳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 
    (二)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接收主体,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 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2017年10月 底前出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细则、具体维修改造标准和工作进度安排。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组织具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测算费用、改造施工等,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推进,移交后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移交企业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方案制定、清产核资、施工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省属国有企业集团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 
    (四)抓住政策“窗口期”,切实用好国家相关政策。按照中央 财政对中央下放企业(包含中央下放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及驻晋 中央企业补助政策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上报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申请的必备条件为移交双方签订移交协议,2017年年底前,移交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全部签订移交协议,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驻晋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照 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做好宣传和稳定保障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 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的稳定问题, 维护分离移交职工的合法利益,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保持职工 队伍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过渡。 
    九、工作要求 
    (一)省属国有企业应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报送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分 离移交实施基本情况、分离移交清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工作建议等主要内容。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 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三)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规范使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依法查处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 作中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 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
    公司电话:
    0351-7898985
    美嘉乐装饰电话:
    0351-789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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