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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晋分离办〔2017〕4号
2017年9月27日全省推进“两办”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后,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推进工作明显加快。但存在有对政策吃的不准,领会不深;实施办法不多,工作进展慢;“三供一业”协议签订质量不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督导组对我省工作进行调研检查,楼阳生省长批示:“加强指导,加强督导”。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剥离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督导组提出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推进国企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决心、信心
推进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立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政府、社会角色归位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奠定执政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各市县、各省属企业要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作为2018年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完成任务。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01移交的“三供一业”企业范围
严格按照《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18号)规定执行
02“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范围
“三供一业”是指职工家属区红线以内的供电、供水、供气(热)、物业管理。房屋产权、房屋维修基金问题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后,再研究解决。
03“三供一业”移交和维修改造顺序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先移交再维修改造的顺序进行。对改造任务较大的,可以设立过渡期,过渡期间由接收方为主管理,移交方积极配合。
04“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的范围
维修改造范围应严格按照《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资〔2017〕226号)规定执行,对职工家属区红线以内的供电、供水、供气(热)、物业管理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不包括房屋加固、房屋保温维修改造、车库建设等。
05“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所在市县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不得随意提高标准,不得设置过高移交条件。原则上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分户设表,按户收费。
三、下大力气,突破难点和重点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点多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在工作推进中,既不偏离改革方向,又要大胆创新,探索新的途径加以解决。
01独立工矿区分离办社会职能
独立工矿区远离城区,基础设施条件差,公共服务能力低,基本依靠驻地企业,移交难度非常大。各单位要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创新工作举措加以推进。目前,各市和企业签订的大多数是框架协议,要加快实质性协议签订,确保2018年6月底前,将生产、生活共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热),分离运营,分开计量,分开核算,分开收费。同时,“三供一业”管理实行打包,由物业管理统一管理。
02“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安置
接收方应主动接收“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对不能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以釆取内退的方式;对其他人员,可以釆取转岗、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劳务输出等方式进行消化安置。
03财政补助资金使用
对列入拆迁改造的老旧小区、棚户区等,可以将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拆迁改造的“三供一业”基础设施改造。隶属于同一家集团公司,且处于同一个市区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四、加强考核,强化督导
01建立月报制度
各市、各有关省属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本市(含驻地央企、省企)和本企业推进分离办社会情况进行汇总报送省分离办,省分离办及时上报省领导,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02加强督导工作
省分离办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季度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省属企业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省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
03完善考核机制
省考核办将各市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省国资委将各省属企业工作进展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各市、省属企业也应釆取相应措施,加大对该项工作的考核力度。
04及时反馈信息
各市、省属企业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分离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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