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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西省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重要信息摘录

    一、重要文件

    《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

    《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 (晋国资发[2017]33号)

    二、山西省分离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时间表

    1、总目标:

    2020年底,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2018年底前完成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撤并和剥离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市政、社区的剥离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消防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机构,划转当地政府接收。

    ——2020年底前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2、山西省2017年目标任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取得阶段性成效,力争到年底完成分离移交或签订协议的达到70%,其中供电设施分离移交达到80%;基本完成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和消防机构分类处理,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三、移交企业要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对资产、人员、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登记造册。对需维修改造的设施设备,加快与接收方确定维修改造方案,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移交总体协议签订后,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以接收方为主,移交方协助,共同做好日常运营、确保社会稳定。

    四、对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纳入企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相挂钩,对因工作不主动、移交进度缓慢,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移交企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五、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基本原则

    一是应交尽交,比如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管理、市政公共消防(企业必需消防除外)、教育机构等职能,都应移交;

    二是能交则交,如“三供一业”交由专业化公司管理,医疗机构的移交;

    三是不交必改,可以重组改制,运营困难的关闭撤销。

    六、“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应当按照经济合算、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正常运营原则确定。

    七、分离移交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对其设施设备达到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由当地政府或专业化公司一次性接收;对设施设备暂不符合要求且改造任务较小的,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对改造任务较大的,可先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竣工验收后,再办理正式交割手续。

    八、鼓励国有企业现有物业公司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竞争,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可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国有企业不得再给予补贴。

    九、暂时未移交的“三供一业”在正式移交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取暖费、住房补贴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货币化,变暗补为明补;物业管理按当地政府规定依规收费,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为下一步移交工作创造条件。

    十、加快推进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承包租赁、劳务外包等形式,逐步压缩企业办后勤服务职能。鼓励后勤服务机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对改制人员依法合规给予经济补偿金。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经济补偿金可用于个人入股。

    十一、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住户,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十二、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要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先试点再推开,到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当地社区,由当地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职能。退休人员档案、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当地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离休人员原则上由企业继续管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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